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濟寧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寧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寧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及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及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轄區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備案和書面報告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轄區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六條 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規范實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做好人力資源服務備案工作,建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書面報告制度。
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優化一線服務,積極推行“覆蓋城鄉、標準規范、親民便民、一網通辦、一站快辦”的政務服務新模式,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和進行備案提供便利條件。
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業務事項備案實行“一站式”辦理,申請人可在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時,一并辦理業務事項備案。申請人分次辦理行政許可或業務事項備案的,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有關材料。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職業中介活動是指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職業介紹信息服務;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
(六)開展網絡招聘服務;
(七)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如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申請表》;
(二)機構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流程、服務協議、收費標準、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制度等);
(四)場所、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場所照片(屬于自有場所,提交房產證明;屬于租賃場所,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或提交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五)營業執照(可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六)開展互聯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網絡招聘的,還需提交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本人申請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托其他人員申請的,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委托書。
以上材料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等方式核實的,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不得再讓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第十條 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5年);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許可證書編碼統一為“(魯)職介證字〔××××〕第××××××××號”樣式。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編號分四個字段,第一字段“(魯)”為省代碼;第二字段“職介證字”為屬性代碼;第三字段“〔××××〕”為許可年份代碼,中括號里面共四位;第四字段“第××××××××號”含有八位數字代碼,依次為設區市代碼(兩位,我市代碼為08)、縣(市、區)代碼(兩位)、許可順序代碼(四位)。以上代碼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各縣(市、區)代碼統一分配如下:任城區01;兗州區02;曲阜市03;泗水縣04;鄒城市05;微山縣06;魚臺縣07;金鄉縣08;嘉祥縣09;汶上縣10;梁山縣11;濟寧高新區12;太白湖新區13;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14。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備案。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職業中介以外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應當自首次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備案。
職業中介以外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主要包括: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
第十二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可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場所、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場所照片(屬于自有場所,提交房產證明;屬于租賃場所,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或提交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本人申請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托其他人員申請的,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委托書。
以上材料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等方式核實的,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不得再讓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第十三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范圍內,且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憑證》(以下簡稱《備案憑證》)。
備案憑證編碼統一為“(魯)人服備字〔××××〕第××××××××號”樣式。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編號分四個字段,第一字段“(魯)”為省代碼;第二字段“人服備字”為屬性代碼;第三字段“〔××××〕”為備案年份代碼,中括號里面共四位;第四字段“第××××××××號”含有八位數字代碼,依次為設區市代碼(兩位,我市代碼為08)、縣(市、區)代碼(兩位)、備案順序代碼(四位)。以上代碼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各縣(市、區)代碼分配同第十條第三款。
第十四條 書面報告制度。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書面報告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報告回執》(見附件)。
第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續或終止經營書面報告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換發或收回《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備案憑證》。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
(二)發布包含歧視性內容(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招聘信息;
(三)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或者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四)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五)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七)未經求職者、用人單位同意公開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職者、用人單位信息;
(八)以脅迫、欺詐等方式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九)為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務或者介紹未取得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十)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十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1000人以上的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還應當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終止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記錄并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時間自服務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聯合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上年度經營情況年度報告,并對年度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年度報告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依法公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有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 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定期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信用評估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誰監管、誰評價、誰定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訂評價事項和標準,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的,應當自招聘會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招聘會舉辦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掌握并更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情況、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情況、定期舉辦現場招聘會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情況等3類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加強審管銜接,通過信息共享渠道及時推送許可備案和監管執法等信息,健全審管互動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確保審批和監管無縫對接。
第三十條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許可、備案或書面報告,擅自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為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務或者介紹未取得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報告回執
附件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報告回執
(樣本)
XXXX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分支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書面報告和相關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時,請自覺接受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應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上年度經營情況年度報告,并對年度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總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延續、終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填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報告表》。
業務主管部門地址:
業務主管部門聯系人:
業務主管部門聯系電話:
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