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濟寧高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部、太白湖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為切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未成年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收集了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分類進行了整理,形成了《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政策指引》。現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宣傳和貫徹落實。
附件: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政策指引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一、基本概念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四)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一)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崗位: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17.鍋爐司爐。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崗位:《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包括:
(一)心血管系統
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呼吸音明顯減弱;各類結核病;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各類肝炎;肝、脾腫大;胃、十二指腸潰瘍;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急、慢性腎炎;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機能亢進;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智力明顯低下;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結核性胸膜炎;各類重度關節炎;血吸蟲病;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五、崗位動態調整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六、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實名登記。
備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