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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8-02 15:56 瀏覽次數: 字號:[ ]

              人社部發2020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 

                為加強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報告機制,及時掌握基金安全情況,強化基金安全評估和形勢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和治理能力,現將修訂后的《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3月30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基金監管局) 

                

              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加強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及時掌握基金安全情況,強化基金安全評估和形勢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依法依規承擔管理監督職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要情(以下簡稱要情)報告的管理活動適用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要情報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完善落實要情報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要情報告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要情報告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確保依規、按時、完整、準確報告,做到有情則報、急情快報、應報盡報、全面報告。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完善和落實要情報告制度的指導和督促。 

                條[要情報告責任制]  要情報告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要情報告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工作分工,負相應領導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負報告監督責任。要情發生、發現單位負責人負報告直接責任。 

                上報的要情必須由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各級報告單位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條[要情定義及發現途徑]  本制度所稱要情是指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涉嫌被貪污挪用、欺詐騙取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基金損失等情況。 

                要情發現途徑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監督檢查、經辦機構審核稽核內審內控檢查、媒體披露、受理舉報投訴、審計機關審計、其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立案審理及其他方式和渠道 

                [要情分類]   要情分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額1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的;金額雖未達到1萬元,但是被立案審查調查偵查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額50萬元以上(含)的;金額雖達到50萬元但涉及社會保險工作人員貪污挪用騙取基金被立案審查調查偵查的,或者涉及3人以上(含)團伙作案的,或者涉及個人50人以上(含)的,或者涉及單位3個以上(含)的;或者其他性質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條[同批同案并案情形要情管理]   對于同批查處、屬于同一經辦機構經辦管理、涉及多人采取同種類型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情,原則上合并報告,合計涉及金額或者對象數達到重大要情標準的,應當按照重大要情管理。 

                對于涉及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同案或者并案處理的要情,符合重大要情標準的應當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為普通要情管理。 

                條[要情報告分類和報送一般性要求  要情報告包括要情發現報告、要情進展報告和要情終結報告。 

                重大要情發現、進展和終結報告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時限報送。普通要情發現、進展和終結報告的報送程序、內容和時限,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制度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條[重大要情發現報告報送]  市、縣級發生重大要情的,在發現5個工作日內,同時報告上一級、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下級重大要情發現報告3個工作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發生重大要情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發現5個工作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 

                對于性質嚴重、情況緊急的重大要情,應當即時報告,可先進行口頭報告和書面簡報,再進行正式書面報告。 

                條[經辦機構發生發現要情報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發現普通要情,應當在發現5個工作日內報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生、發現的重大要情,應當在發現3個工作日內報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于性質嚴重、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報告,可先進行口頭報告和書面簡報,再進行正式書面報告。相關要情應當同步報告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重大要情發現報告內容]  重大要情發現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況。包括:發現要情的時間和方式要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涉案手段金額險種以及涉案單位和涉案人員情況 

                )初步處理情況和應對措施; 

                報告單位認為其他需要報告或說明的情況; 

                )報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十條[重大要情進展報告報送]  要情報告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及上級要求實際情況報送重大要情進展情況。重大要情進展情況每半年至少報告一次,有重要進展的應當及時報告。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報告期后或者收到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同級經辦機構重大要情進展報告10個工作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對于同一時間報告多個重大要情進展情況的,可以一同行文報送。 

                第十條[重大要情進展報告內容]  重大要情進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況 

                (二)涉案基金和責任人處理進展情況; 

                (三)已采取的應對措施落實情況; 

                (四)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五)報告單位認為其他需要報告或說明的情況; 

                (六)報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十條[重大要情終結報告情形]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重大要情,應當報送要情終結報告: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二)案情已查清; 

                (三)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四)已作出行政處理處罰、協議處理以及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或者已進入紀檢監察、司法訴訟程序的; 

                (五)基金已全額追回,或者基金雖未全額追回但已進入司法機關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條[重大要情終結報告報送]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確定要情處置終結10個工作日內,將重大要情終結報告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報告時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于同一時間報告多個重大要情終結情況的,可以一同行文報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同級經辦機構重大要情終結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研判,對于符合要情終結條件的,確定要情處置終結;對于不符合要情終結條件的,繼續作為未終結要情管理。 

                第十條[重大要情終結報告內容]   重大要情終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詳細情況;  

                (二)涉案基金處理情況; 

                (三)責任主體及對責任人的處理(處罰、處分)情況; 

                (四)遺留問題和事項及解決辦法或方案; 

                (五)原因分析及經驗教訓;  

                (六)改進和加強基金管理風險防控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報告單位認為其他需要報告或說明的情況; 

                )附件:要情處置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第十條[重大要情處置終結后事項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要情處置終結后遺留問題和事項的跟蹤和督促,有重要進展或者解決完成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同級經辦機構重大要情處置終結后事項有關情況報告10個工作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 

                第十條 [要情情況定期匯總分析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要情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基金安全形勢,評估基金管理運行風險,形成要情情況報告,報送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于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要情情況報告,并附社會保險基金要情表。 

                無要情發生的也要報零報告。 

                第十條 [年度要情情況報告內容]  年度要情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總體情況及分析 

                (二)重大要情情況及分析 

                (三)涉及社保工作人員要情情況及分析 

                (四)本地區采取的主要應對措施、成效和經驗教訓 

                (五)本地區完善和落實要情報告制度情況 

                (六)報告單位認為其他需要報告或說明的情況。 

                二十條[要情情況通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基金監管工作需要和要情報告實際情況,做好本地區要情情況通報工作,加強案例警示教育 

                條[要情臺賬和信息化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要情臺賬,指派專人對要情進行登記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要情報告信息化管理。 

                條[要情檔案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要情檔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歸檔、保管和查閱登記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材料,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于要情已確認處置終結的,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相關材料,分險種進行立卷歸檔。對于重大要情應當分別單獨立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要情報告電子檔案的,電子檔案應當與紙質檔案內容一致。 

                條[責任追究]  要情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或者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督促、約談、通報,并依法依紀追究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對已知發生要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 

                (二)對發現要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特別是其他部門已經反映或者媒體已經披露的;  

                (三)其他違反本制度的情形。 

                條[施行]  本制度自2020年4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3號)同時廢止。 

                附件:社會保險基金要情臺賬及相關報告文書和附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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