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濟寧高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部、太白湖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21〕169號)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將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為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貫徹落實工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重要意義
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的重要舉措,對于縮小收入差距、共建共享發展成果,促進共同富裕,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貫徹執行好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就業吸引力,引導勞動者合理流動,促進企業和諧健康發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重要意義,采取多種措施,確保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到位。
二、積極宣傳解讀最低工資有關政策規定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站、公眾號等各種新聞媒體,以及辦事大廳、公共就業服務場所,做好最低工資規定及標準的宣傳解讀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內容宣傳解讀:
(一)我市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和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和17元。其中:任城區、兗州區、曲阜市、鄒城市、微山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泗水縣、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梁山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結合我市實際,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開發區最低工資標準參照任城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同時,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三)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三、加強最低工資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暢通電話、網絡等投訴舉報渠道,特別要加強對各類服務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或利用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價單價、延長工作時間等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態度惡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勞動關系社會信用評價內容,向社會予以公布。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