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領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