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將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退回;對拒不退回的將依法進行處理。經篩查,以下39名失業人員(具體名單見附件1)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存在重新就業并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請于8月31日前與濟寧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失業保險服務科聯系,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并辦理相關手續。
聯系電話:0537—2937916 2937905
濟寧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