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濟寧高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部、太白湖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山東省委、省政府《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宣傳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產假、育兒假制度,暢通勞動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指引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指引
一、平等就業
(一)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二)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三)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四)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
(五)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二、勞動保護
(一)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
(三)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在勞動時間內組織檢查的,將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
(五)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三、產假、育兒假規定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六十日,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四)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四、經期特殊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應在經期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四)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五、孕期特殊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懷孕不滿3個月并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女職工,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時。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五)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六、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
(四)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五)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備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
4.《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1號)
5.《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322號)